2.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
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自编实验指导书可参考以下内容:实验原理、目的要
求、方法步骤、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实验课表的制定
1.实验教学除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还必须详
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书和任务书、实验课程表等。
2.实验教学计划书、任务书和实验课程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制定,并报送
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教学要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
需调整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实践教学管理科备
案。
3.各院系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
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修实验,并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4.基础或专业基础实验室必须承担面向全校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
任务计划书和课程表。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
学生实验课的考核及成绩评定执行《南昌理工学院实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试
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岗前培训及实验教改活动
1.院系必须为新任课的教师指定有经验的辅导教师,认真辅导其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
做,写出教案。正式上课前,实验室、教研室应通过试讲试做等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
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2.实验室、教研室认真开展实验教学观摩和评教;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或集体备课;
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
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3.实验室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
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管理水平。逐步
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和实验室开放的范围。
4.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
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
验教学中。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1.各院系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院系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
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2.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
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按实验室归档,以备检查。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包
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及实验课表,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
人员情况,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试讲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项目卡
片,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
第五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1.实验主讲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
资格证书。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
加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听讲人员包括分
管院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课程主讲教师等,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备课
1.了解所指导实验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2.编写实验教案,要求学生提前预习。
3.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4.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5.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管理
每门实验课程开始前,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南昌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及有
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并对在实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生按制度进行处理。每次分组实验前,
必须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
1.实验开始前,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
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
2.实验期间,维持秩序,不得离开现场,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注重对学生实验
习惯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
3.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
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习惯考核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研态度,特规定在实验
课成绩中加入实验习惯分。实验习惯分占实验成绩的 10%(按照 10 分记载),扣分满 10
分者,视该门实验成绩为不及格。实验习惯考核原则标准如下:
1.实验课迟到或早退者,扣一分。
2.不穿实验规定服装做实验者,扣一分。
3.不按时交实验报告者,扣一分。
4.不写实验记录者,扣一分。
5.使用仪器后不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者,扣一分。
6.未经过教师允许,擅自使用仪器设备者,扣一分。
7.实验结束后,不将使用的仪器放回原位置者,扣一分。
8.使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根据损坏情况扣二至五分并按仪器损
坏赔偿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9.实验课堂中,接听或拨打手机者,扣二分。
10.不参加实验室布置的大扫除或值日工作不认真者,扣一分;不参加值日生工作者,
扣二分。
11.其它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1.各学院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实验报告规范》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2.教师应根据本学院制订的实验报告格式和撰写规范要求,检查学生填写是否完整、
规范。
3.教师需用红笔,按批改标准和表述符号批阅实验报告,成绩评定要有评分依据或评
分标准。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
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注明批改日期、签字确
认。
4.教师要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学生下次实验课前批完,及时反馈给学
生。使学生能了解上次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本次实验报告书写时避免、改正。
对实验报告不及格的学生,安排重写或重做。
5.每次实验报告成绩在教师手册上要有记载,根据该门课程的考核办法与该门课程总
成绩相对应。
6.期末时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归档。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遵守纪律
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南昌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
度,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各项安排。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
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实验预习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填写预习报
告;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实际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记录
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填写专用的实验数据
记录表,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原理、实验条件、
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结论。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
4.对实验结果要进行必要的误差分析。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功能
1.属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
2.获取相关信息,改进实验教学方式,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3.决策支持,为各级主管领导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表彰先进,激发竞争意识,调动实验教师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方式
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组织实施,根据《南昌理工学院实验教学质
量评估指标标准》(附件)要求,采用专家现场评估、与实验课指导教师代表座谈和学生
填写实验课程质量评估问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对测评项目量化、打分、统计、排
序,最终分析测评结果。重点对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准备情况、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实验
过程的情况及实验效果等方面进行测评和打分排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特点,根据
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实践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