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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
日期:2021-12-09 16:06:12  发布人:nclgjsj  浏览量:1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院的教学 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规范实验教学和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 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院、依托 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学生进行创新实验的教学 科研实体和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部下发 的《高等学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条例、法 规。根据学院的规模与发展,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条件可 能的情况下,积极开放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 发以及学生技能训练,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 第四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以学院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为根 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实验教学 大纲和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 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 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尽可能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 实验和创新实验,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 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水平,完善技术 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应按《南昌理工学院大型 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填写《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 验教学中心工作日志》,并于每学期末将使用记录报资产管理处。此外,还应积极开展实 验装置的研究、自制以及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各项规范,努力提高计算机仿 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使用效率和仪器设备利用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或对学生的创新 能力培养起重要作用;
2、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具有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院各系(部)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 所在系(部)提出,填报《新建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论证书》报学院资产管理 处并经学院正式批准。如需建立、调整、撤销国家或地区性重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 学中心,除经过以上程序外,还应报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 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 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 面规划。
第十四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 基建费、科研费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凡 利用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进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根据学院的基金管理和有偿 使用办法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 验教学中心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须按《南昌理工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学院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规划,应努力建设一批具有 特色的基础课教学示范实验中心、学院重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省(部)级 重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乃至国家重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程 中心,以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积极开展院内外的联合共建专业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 或中心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也可以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 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章体制
第十七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实行院总管与系(部)分管的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成立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委员会统管全院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 学中心的建设、规划等各项工作。各系(部)建立教学实验中心,承担本系(部)及跨系 (部)相关实验教学任务。文科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及发展成立实验中心,除承担实验 实训任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要在全院建设一批综合性、开放性的以学院 管理为主的中心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学院由一名院长分管全院计算机仿真与 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职能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和完善全院各级各类教学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规划和 有关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检查督促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对各教学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 评估和论证。对教学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对学院每年的仪器设备费和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改造费提出科学 合理的分配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批;
5、积极建设省、部乃至国家重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和工程中心;
6、做好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人员评聘及工作量核定工作,建立起一支思想、 作风和技术都过硬的专业化队伍;
7、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等物资的招标和采购供应,对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组织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
8、组织和促进实验新技术、新方法及新仪器的研究和应用。对实验技术的发明和革 新成果,组织专家评定和鉴定,促进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
中心建设和为实验教学做出突出贡献者,申报学院进行奖励;
9、组织队伍对大型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应用,与各系(部)建立协作关系,使仪器 设备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系(部)实验中心主任 可由主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系主任(部长)兼任,负责计算机仿真与 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全面工作。院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中心)主任由学院 任命或聘任;系(部)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中心)主任由系(部)推荐, 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 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 加强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 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 造,落实管理工作等,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 全管理条例》及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 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计算机房、电教室等 不得使用计算机或其它设备复制、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 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 理,按照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 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 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应按照国家教育部 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论证。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南昌理工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实验机时的定额管理,积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 度地提供有效机时,尽力满足院内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计算 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应为教学、科研人 员上机与使用创造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学习班,让更多人员掌握仪器设备性能,熟悉 操作规程与技术,为提高使用效益、服务社会奠定基础。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主办 单位报资产管理处核发上机证,未取得上机证的人员,不准操作、使用设备。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要针对不同类型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出《实验守则》、《仪 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注意事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等规章制度,并 予以明示。有条件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 学中心,应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人 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计算机仿真与 控制实验教学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学院每年度组织总结、交流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经 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章失职,因工作不负 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 高的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主任均由各系(部)提名并报资 产管理处,经学院批准后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作好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任务;
3、搞好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计算机仿真与控制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 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 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专职人员编制的核定,由资产管理处 会同人事处依据上一学年度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人 时数)以及考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管理、仪器药品的维护保管等情况按照学院人事 编制规定予以核定,报院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 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计算机仿真与控 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 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以及调入、 调离实验技术岗位等,应根据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 绩,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同意,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计算机仿真与控制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 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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